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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一切做证费用!农村有房的磐安人快看!

更新时间:2019-10-19 11: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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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磐安发布

今年,我县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的是通过农房统一确权登记,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明晰权属、明确权利,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为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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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但有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这项工作

所以今天,小布就和大家聊聊

关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那些事

1、什么是农房(此次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房是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的简称,包括下山脱贫或移民和地质灾害搬迁等异地安置的房屋。


2、什么是农房统一登记?

农房统一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农房权利归属、四至界限、合法面积及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3、历史遗留问题是指什么?

指导意见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14年3月27日之前,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土地、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农房,至今未依法处理的情形。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4、此次农房确权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客观公正、让利于民。


5、此次农房确权登记的要求是什么?

一户一宅、限额控制、先地后房、权属合法。


6、农房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农房的坐落、用途、面积、四至以及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以及权利的期限等。


7、农房产权人如何确定?

已经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共有人确定;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登记权利人及配偶或建房审批表中的家庭成员作为产权人登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有建房审批表的按审批表中家庭成员作为产权人,无审批表的登记户主及配偶。


8、已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房,是否还需申请农房统一登记?

农房统一确权登记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即所谓的房地一体。仅办理了其中一证的农户需要申请农房统一登记。


9、本次农房统一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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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农房统一确权登记,县里将统一安排测量人员上门挨家挨户进行测量——权籍调查足不出户,农户只需要将资料提交到村里就行——资料提交足不出村,切实保障做到“农房确权一件事全流程,足不出村一次也不用跑”。 具体到每个步骤,需要填写、提交的基础资料可以用下面一张图来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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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图



10、办理农房确权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基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

(3)原土地使用证原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原房产证原件或房屋符合规划、建设的证明材料;

(5)门牌证;


其他材料:

  (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涉及委托办理时提供);

  (2)经公证或鉴证房屋继承协议、房屋析产协议、房屋买卖协议及调剂审批书(涉及因原权利人死亡而发生继承,分家,买卖,调剂等情形时提供);

 (3)契证、契税票据等(涉及房屋买卖时提供);

 (4)生效的法律文书(涉及司法裁定时提供)。


11、宅基地的权源证明、房产的合法证明依据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私人建房审批表、补办审批表、处罚票据、违法用地处理表(或处罚决定书)、房屋调换(调剂)审批表、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12、哪些农房可以直接确权、哪些农房需要经处理后才能确权?

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且合法建造的农房,可直接申请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农房确权可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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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农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一览表


13、是否所有的农房都可以确权登记?

并不是所有的农房都符合登记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房不予确权登记:

 (1)权属有争议的农房;

 (2)因依法查封等原因限制权利的农房;

 (3)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应拆旧房至今没有拆除的农房;

 (4)1999年1月1日以后违法占用宅基地,经补办审批后,除阳台和外挑结构、门厅、金字墙外超占面积在一规划间及以上的农房(不含已经依法依规处理过的农房);

 (5)非法“一户多宅”的农房;

 (6)其他有严重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认定应当拆除的农房。


14、调剂(买卖)取得的农房如何登记?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农房调剂情形:对符合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互相调剂房屋的,按规定办理农房调剂审批手续。调剂房屋确权免缴税收,凭《调剂审批表》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房情形:

已办理土地或房产过户手续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1999年1月1日前已缴纳契税,经房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15、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因原权利人死亡)的农房如何登记?

经依法继承取得的农房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农房统一登记期间,所有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经鉴证,签订农房继承协议及继承不动产具结书,公示无异议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免去办理继承公证的烦恼。

此外,在本次农房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

我县还推出了多项优惠政策、便民措施

大大减轻农民负担


优惠政策


(1)这次为了切实贯彻让利于民的原则,免除一切做证费用;

(2)免收农房权籍调查房产、土地测绘费;

(3)涉及分家、继承、委托可采用鉴证方式


便民措施


按照“最多跑一次”、“农房确权一件事”的要求,保障本次农房统一确权登记的农户“足不出村”,免除到县城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时间,具体做到“七个统一”:

(1)由权籍调查作业单位统一上门测绘,出具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

(2)乡镇(街道)、村人员统一上门收集相关确权登记资料;

(3)统一开展用地合法性审查及规划确认;

(4)统一开展农村私人建房及规划审批补办;

(5)涉及分家、继承、委托等事项需要鉴证的,统一由乡镇(街道)、村工作人员进行鉴证;

(6)确权登记材料统一由工作人员送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做证。

(7)登记缮证完毕后,进行统一发证。


注意事项


一、 农房确权登记看似国家行为,其实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确权是对民众的合法财产的一种明确的保护态度,只有确权、公示之后,大家手里的房产、土地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本次磐安县农房确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错过集中统一办理的时间,不再享受。

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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