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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1-14 08: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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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磐安发布

2021年度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工作正在进行中,符合申报条件的请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申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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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简称“奖扶”)

“奖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1. 本人户籍制度改革前为本县农业户口;

2. 1973年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

4.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底前年满60周岁(即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

下列人员不属于“奖扶”对象:

1.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 未婚单亲收养的;

3. 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 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 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申报程序:

1. 本人申请。

符合奖扶条件的对象,应在到达60周岁的当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

2. 村(社区)委员会评议。

对申报对象资格进行集体评议,确认是否符合奖扶条件,并在申请表和相关申报资料上签字,加盖公章。

3. 乡镇(街道)初审公示。

初审后在乡镇(街道)、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

4. 县卫生健康局复审确认。

所需材料:

1.《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两份,张贴本人一寸正面免冠照2张。

2. 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夫妇及所生(养)子女户口本复印件。

3. 离婚(再婚)、收养等对象提供相关合法、有效材料一并交村(社区)委员会。

4. 婚育情况说明。

5. 申报对象的农商银行市民卡号(或账号)复印件。

奖扶标准: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960元/人。

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 死亡的;

2.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3. 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4. 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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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简称“特扶”)

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与户口性质是否农业无关。

“特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 女方年满49周岁(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

3.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

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相同。

特扶标准:

1. 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6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人。

2. 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每人每月8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人;已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每人每月6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人。

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扶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 本人死亡的;

2. 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 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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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计划生育奖扶、特扶的申报,县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一次,第一次申报已享受的对象,每年扶助金都会打入指定的农商银行账户,不需要每年重复申报哦。

2021年的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对象千万别错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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