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8-24 16:40:18
4880来源:家在磐安
磐安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从严要求落实出租房屋、用工单位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公告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登记,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派出所;解除租赁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解除信息报送派出所。 二、企业、用人单位的治安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或解聘流动人口的,将招用、解聘的流动人口信息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派出所。 三、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三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24小时内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四、流动人口的治安责任 来磐应当主动到当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五、法律后果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承租人、流动人口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建设平安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也是每位出租房屋房东、用工单位、流动人口的责任,关系到大家自身安全和切身利益,望广大居民大力配合和支持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共创平安和谐美丽家园。 磐安县公安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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