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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户口新政来了!放开放宽户口迁移和落户条件限制,5月1日起实施

更新时间:2020-04-29 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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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磐安发布

日前,省公安厅聚焦办事难、办理慢、办事繁等堵点痛点问题,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户口规定》),积极消除政策性障碍和限制性条款,取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前置条件和惯性做法,推出一系列便民措施。本《户口规定》自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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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规定》的条款数由九十条增加到一百四十八条,基本涵盖了整个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统一立户分户登记,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



《户口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立户办理条件和申报材料,第十一条将原来凭房屋权属分割登记证明分户,统一并放宽到凭分家析产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材料分户,满足群众子女成家立业、婚姻变化等实际需要。


同时,为满足人口流动特别是人才流动需要,


  • 第十三条集体户设立从单位有集体宿舍放宽到有房屋,并推出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设立集体户新政;


  • 第十四条增设了部队集体户


  • 第十七条明确集体户设立单位应当配备户口协管员,承担协管户口和登记户内成员实际居住地信息等职责。





明确迁移流程类别,放开放宽条件限制


《户口规定》第五章明确了户口迁移的办理原则、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并按迁移原因分门别类、逐条逐项制定办理条件,简化申报材料。


同时,进一步放开放松管理限制,实施按居住地登记的迁移制度。其中,第四十条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分别放宽军属、未成年子女投靠条件,第四十四条放开与城镇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的年龄限制,第五十四条放开市内投靠城镇地区直系亲属落户限制,由“三投靠”对象放宽到直系亲属和配偶父母。



简化申报材料,创新管理制度


目前,《户口规定》所规定的申报材料基本为个人已有的证件证明,有效方便群众办事。同时,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受理单位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交复印件,也不再留存复印件;明确要实行容缺受理,对能引用政务共享信息的,不得要求提交能通过网络核验的证明。


此外,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省内迁移不再使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明确跨省迁移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实行承诺办理制;第一百一十条推出了集体户成员申领居民户口簿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了户口登记管理电子档案建设要求。



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办理程序


《户口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设定了当场办理事项,第一百二十条明确了派出所审批权限,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并将少数由设区市公安局审批的事项,委托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


此外,简化审批办事流程,缩减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其中,第一百二十五条至一百三十四条制定了户口登记事项全流程办理程序,明确了申报受理、审核审批、流转送达、确认告知等环节办理时限、办理要求、文书式样;第一百三十五条至一百三十九条分别制定了依职权注销和迁移户口、撤销户口登记事项、撤销重复户口、查询信息的办理程序。



省公安厅结合公安部有关“放管服”部署要求和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实际,在居民身份证管理方面推行了多项便利。



取消父母投靠落户年龄限制,与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投靠落户(杭州市城区除外)。


过去,老年父母投靠城镇地区子女落户有年龄要求,男性需要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限制了实际在城镇居住生活、未达到年龄要求父母的办理。


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推出放开老年父母投靠城镇地区子女落户年龄限制的服务措施,满足群众实际需要。


今后,除杭州市城区外,在本省城镇地区与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凭规定明确的相关材料,向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投靠迁入登记。



放开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间投靠落户限制。


过去,城镇城区的投靠落户仅限于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和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对成年子女与父母、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其他情形的户口迁移,没有明确的办理政策,或者需要满足无住房等条件才能办理。


今后,本人户口已在本县(市)或设区市市区,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凭规定明确的相关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投靠迁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项措施适用于本县(市)或设区市区范围内,迁入地为城镇地区,迁入地房屋主要为商品房。



允许在直系亲属所有的房屋产权内落户。


过去,因没有明确的办理规定,子女要在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房屋单独立户并将户口迁入,需要符合无住房等条件,手续烦琐,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允许租赁房屋落户精神不相符。


今后,本人户口已在本县(市)或设区市市区的,凭规定明确的相关材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迁入该房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项措施与第二项有相同的办理条件。



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特色小镇等设立集体户,取消集体宿舍的条件限制,允许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设立集体户,推行设立社区(村)公共集体户。


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推行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设立公共集体户,方便落户手续办理。


适应孵化器、众创空间、特色小镇内单位小、人员流动快的特点,支持其设立集体户,满足创新创业者需要,解除后顾之忧。落实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允许人才公寓、酒店公寓设立集体户,解决实际居住人才或产权人的落户问题。今后,有需要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设立集体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设立集体户,挂靠户口人数一般应不少于10人。



省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迁移证件(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学校等除外)。


过去,记载迁移事实、证明迁移人身份需要使用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实行“网上迁移”后,办理省内户口迁移,迁移人只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即可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登记,但仍需签发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停止使用迁移证件,省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纸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后,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迁移事实,流转迁移人的身份信息,简化办事流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省外户口迁入本省和本省户口迁往省外,仍需使用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学校,仍按原规定办理。



简化户口登记事项申报材料,实行次要材料容缺受理,政务共享信息等同纸质材料,不要求提交材料复印件。


过去,相关政策对申报材料采用列举式,比较笼统,办理时容易出现因申报材料不齐全而不予受理等问题。进一步简化户口登记事项申报材料,方便群众办事,推动实现全省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推行部分户口登记事项“全市通办”,设区市范围内可以异地提交申报材料。


在前期推出网上申请、同城通办等改革措施的基础上,推出部分户口登记事项“全市通办”措施,群众异地申报的事项,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流转,实现跨辖区受理、审核、审批、办理。鉴于信息系统需要逐步优化完善。


目前“全市通办”仅限于市内迁移、变更更正、死亡注销等部分户口登记事项。后续,将实现更多事项、更大范围的业务“通办”。



开通居民身份证办理“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可以享受优先受理、签发、制作等服务。


“绿色通道”是为参加中考、高考、职业资格考试、重大比赛等急需用证群众,提供的一项申领居民身份证便民服务。



在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手续时,申领人应当提供急需用证的凭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享受在最短时间内受理、签发、制作、快递等优先服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开通“绿色通道”是一项急事争办服务,适用于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特殊情形,一般情况下建议申领并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



实行居民身份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全国范围免费快递。


2020年开始,凡在浙江申领的居民身份证,包括跨省异地受理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证件,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制证后,统一实行快递服务,寄送至申领人指定的省内外地址,无需申领人承担快递费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办理申领手续时,申领人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收件地址等信息。一经受理确认,一般不予变更收件人信息。



省内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异地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2020年开始,在省内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用证的申领人,可以在受理点异地申请并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项便民服务措施适用于本省户口的申领人,外省户口人员根据公安部现有规定,仍需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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